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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招标最低控制价收取好处
发布时间: 2017-02-14



本报讯 12月6日,记者从阜阳获悉,太和县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郝彬受贿一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郝彬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1971年出生的郝彬,曾担任阜阳市建委城建科科长、太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4年8月,任太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此岗位上仅8个月,2015年4月郝彬便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郝彬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其任职阜阳市建委期间,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彬于2008年至2012年任城建科科长期间,多次收受周某等人以感谢费、合伙分红、探望、逢年过节等名义所送钱财共计96万元。 4名行贿人中,阜阳市建工集团市政公司经理周某所送钱款数额最多。 2009年,为承接阜阳市清河路改造工程,周某便到阜阳市建委找负责城区燃气、防洪、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技术工作的郝彬,请其帮忙打听清河西路改造项目最低控制价,并表示中标后不会忘了他。开标前,郝彬将清河西路改造项目竞标最低控制价告诉了周某,周某中标后为表示感谢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郝彬。除此之外,2009年下半年,周某为顺利竞标阜王路改造工程,向郝彬了解工程预算控制价并送给其20万元;2010年上半年,周某为顺利竞标河滨路改造工程,向郝彬了解工程预算控制价,中标后借郝彬搬家名义送给其10万元;2010年夏季,郝彬因装修房屋请周某的施工队帮忙,周某为感谢郝彬一直以来的帮忙,送10万元现金让其自己找人装修。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某还在逢年过节送给郝彬财物共计7万元。另外3名行贿人给郝彬送钱,也均和工程项目有关。

今年8月1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郝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后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郝彬收受周某9万元及宁某27万元不属于受贿错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周某所送的7万元以及宁某所送的27万元予以认定,并依法对刑期、罚金作出改判。(记者袁中锋)(文章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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