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北京梓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中心街南
法定代表人:刘倩
委托代理人:刘凤禄
联系电话:18911258468
被投诉人:1、广西赛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4-1-1室
法定代表人:廖蓓蓓
联系电话:0772-8808059
被投诉人:2、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联系人:卢老师
联系电话:0772-5121762
二、事实根据
投诉人北京梓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的广西赛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SG16-071)的采购活动,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投诉人广西赛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附件1样书清单存在“指定产品(即样书)、指定品牌(即出版社)”的情形。本次更正后的指定样书清单中每种样书已限定书名、出版社、ISBN号、定价、出版年限、类别;其书名具有唯一性,其出版社、ISBN号、定价、出版年限等已指向特定品牌。
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更正公告的发布时间选在临近春节放假前、更正后的开标时间为春节放假后正式上班的第四天,其规定以不合理、苛刻的的时限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附件1样书清单的书名是从公告采购文件的采购图书目录中随机抽选的样书,是图书行业采购的特殊性。但采购公告样书的出版社仅为1个,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九条“…;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能指定商品品牌或唯一参考品牌特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如确实需要,可以提出三个以上的商品参考品牌;…”的规定,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更正公告(三)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更正后的开标时间为2016年2月8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本局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广西赛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对“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SG16-071)”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