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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梧财采决[2017]5号)
发布时间: 2017-04-01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

投 诉 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

法定代表人:尚小琴  办公电话:0755-26456646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彭庆华   联系电话:18923783715

被投诉人1: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广西梧州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58号

法定代表人:蒋荣生         联系电话:0774-3839377

被投诉人2: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棟2单元34层

法定代表人:刘爱文    联系电话:0774-2828000

业务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774-2828000

二、事实根据

2017年2月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深圳市升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圩区街道清扫保洁服务承包项目(项目编号:GXWZZC2016-G3-0636-ZY)”的投诉书。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9日报名获取了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龙圩区街道清扫保洁服务承包项目(项目编号:GXWZZC2016-G3-0636-ZY)”的招标文件,因不满意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一)投诉人共投诉3项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评分细则—企业信誉”的规定:投标人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信用” 荣誉证书,获得县、市级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得1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得2分,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投诉人认为目前环卫行业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的仅有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该评分项具有非常强的倾向性,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2.投诉人认为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中的质疑事项二答复企业信誉评分无行业限制,而质疑事项三答复中又对经营业绩进行行业限制,标准不统一,违背《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3.投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执行,该法律高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应当优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中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作为回复依据不合理。

   (二)经审查:

   1.  投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评分细则—企业信誉”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的规定。且根据对国家工商总局面向全国各地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的查询,该“守合同重信用”的对象为全国性的而非特定行业的,本项目企业信誉分中并无行业限制,我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从2013年-2016年承担过市政道路环卫作业项目单个合同总面积180万平方米或以上的, 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12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的规定。也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该条款解释,本条款并没有以某某省某某市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没有这种地方保护或者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我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根据投标人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评委会对投标人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净利润等3项分别排序,按单项分别计分。单项排名第一的计1分”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我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二)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龙圩区街道清扫保洁服务承包项目(编号GXWZZC2016-G3-0636-ZY)的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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