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投诉举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02-14

关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政务外网云中心服务外包项目(益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6区

联系电话:010-62570007  传真:010-68459338

代理人:张慧    联系方式:18610118452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号楼

联系人:杨凤东   

联系方式:13674888791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政务外网云中心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NZC2016-C99-88),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1.有效投标供应商主要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有效投标供应商实际不足三家,应作无效标处理。2.中标供应商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涉嫌造假。投诉人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针对投诉问题,本厅查阅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质疑答复函等资料。

1、有效投标供应商主要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问题。本项目主要和核心产品为“虚拟资源服务器、物理机服务器、存储阵列、虚拟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及服务”,参与项目投标的有效投标商共6家,所投主要和核心产品品牌包括:曙光、汉柏、浪潮、华为、HTC和中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标供应商涉嫌造假问题。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没有写全万兆交换机有IPv6 Ready第二阶段认证证书,不是造假行为;且该参数在招标文件中属于一般性技术参数,不是重要技术参数。

本厅认为:

投诉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诉问题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投诉人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需登录下载)

扫描关注微信

问题解答
联系我们
统计数据

扫描关注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