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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02-14

沁财采决字(2017)第1号

    投诉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澍

    办公电话:0351-7035765传真:0351-7035765

    代理人:郝晓婷手机:13994601673

    被投诉人1: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晋城市沁水县新建东街3000号

    联系人:李婷联系方式:0356-7022973

    被投诉人2: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滨江高新区滨安路1187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

    联系方式:0571-28179192

    投诉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就“沁水县公安局所需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编号:QSCG2016-52)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起的投诉。认为:一是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投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是评标过程中评委针对“交互式指挥操作终端”设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人请求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同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本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方法,其中: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中技术部分第2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由评委会共同认定)得22分,标记★的技术参数为必须满足项,低于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该项得分为0分;未标记★的每一项技术参数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由评委会共同认定)。依据上述评标方法,未标记★的技术参数为扣分项,对于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的技术参数由评委按扣分处理。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均属于未标记★的技术参数的产品,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和方法予以扣分。

    2、关于“评标过程中评委针对“交互式指挥操作终端”设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沁水县公安局所需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贵公司如不服本次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沁水县人民政府或晋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财政局
  2017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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