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购诉决〔2017〕1号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1.投 诉 人:山西康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
地 址:临汾市尧都区兵站路三兴巷8号
联系电话:13935707188
2.被投诉人: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满升
地 址:临汾市鼓楼东大街88号
联系电话:0357-3383661
二、投诉事项及处理决定
我局收到山西康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针对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PH5全彩显示屏及附属设施项目(项目编号:临政采磋[2016]23号)投诉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投诉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内容及评标过程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质疑后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遂向我局投诉。我局受理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相关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予以说明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经审核该项目磋商文件,发现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第11.3的要求表述与以往磋商文件的表述不一致。
2.经审核评审资料,发现进入评审程序的3家投标公司中,有一家投标公司所附社会保险凭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不合格投标人,从而使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财政局
2017年元月18日